志愿者服务
广州市志愿者协会志愿者服务记录证明出具管理办法

广州市志愿者协会志愿者服务记录证明

出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文明办、民政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149号),为规范志愿者服务记录证明工作,不断提升志愿者服务规范化水平,维护志愿者权益,鼓励及倡导志愿者进行社会服务活动,保证广州市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广志协”)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性及严谨性,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广志协秘书处志愿者服务部作为志愿者服务时数登记的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志愿者服务记录证明出具工作,并做好登记存档工作。
第二章 申请人条件及证明材料
    第三条 志愿者服务记录证明可通过志愿者个人或团队进行申请。申请志愿者个人或团队需已参加由广志协(包括广志协直属志愿者队伍)组织或转介的志愿者服务,方可出具证明。
    第四条 申请志愿者个人或团队需提供相关志愿者服务证明材料(志愿者服务签到表、志愿者服务登记册记录或志愿者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等),由志愿者服务相关负责人作为证明人对服务进行确认,方可出具证明。
第三章 证明出具流程
    第五条 志愿者服务记录证明出具遵循以下一般工作流程。
志愿者服务记录证明出具工作流程如下:
    (一)申请
志愿者个人或团队填写《广志协志愿者服务记录证明出具申请书》向广志协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网络等其他形式提出申请。申请志愿者个人或团队应注明证明用途、申请日期和联系方式,个人需提供身份证件号码。
    (二)受理
    收到志愿者服务记录证明出具申请后,及时核实申请志愿者个人或团队的身份信息和志愿者服务信息,如申请志愿者个人或团队确实已参加由广志协(包括广志协直属志愿者队伍)组织或转介的志愿者服务,则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如申请人未曾参加由广志协(包括广志协直属志愿者队伍)组织或转介的志愿者服务,则不予受理,同时向申请志愿者个人或团队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并根据“谁记录谁证明”的原则,指引其到有关出具主体进行出具。
    (三)出具证明
    1. 证明出具
    受理志愿者服务记录证明出具申请后,根据申请志愿者个人或团队的志愿者服务记录,参照《广志协志愿者服务记录证明》,于7个工作日内如实出具志愿者服务记录证明。
    2. 证明归档
    出具纸质版志愿者服务记录证明后,按照证明编号顺序,对证明的电子版进行归档保存,并在《广志协志愿者服务记录证明出具情况记录表》上记录证明出具信息。
    3. 证明签领
    出具纸质版志愿者服务记录证明后,及时通知申请志愿者个人或团队领取志愿者服务记录证明。领取志愿者服务记录证明时,领取人需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并在《广志协志愿者服务记录证明签领表》上签名。非本人领取志愿者服务记录证明需填写联系方式以便查询联系。
    (四)公示
广志协为志愿者个人或团队出具志愿者服务记录证明后,在每月上旬通过公示栏、网站、QQ群等方式公示上一个月的志愿者服务记录证明的出具情况,公示时间为7天。
第四章 证明编号规则
    第六条 为规范证明文件的存档管理,每次出具的志愿者服务记录证明都统一排上文件编号。
    第七条 志愿者服务记录证明的编号规则为:Z-aaaa-bbbb,其中“Z”为“服务记录证明”的代号简称,“aaaa”为出具证明的年号。“bbbb”为出具证明序号。如 Z-2016-0001,即表示2016年出具的第1份志愿者服务记录证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等政策关于志愿者服务分值认定相关办法按有关部门正式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为准。
    第十条 本规范由广州市志愿者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相关负责工作人员根据本规范精神在实际工作中恪守规范,严格执行。
    第十  本规范自2019年8月1日起实行。
 

 
 
 

广州市志愿者协会
2019年8月1日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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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邮箱:gvu83936660@126.com

通讯地址: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68号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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